来源: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| 日期:2014/11/26 | 浏览量:3869 |
根据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)、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》(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70号)、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》(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9号)的相关规定,凡在我市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,均应依法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主管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。其中:2013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,均应依法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,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广东)报送并公示2013年度报告,2014年度报告按照《条例》规定报送并公示;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,按照《条例》规定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。 一、企业年度报告和公示
(一)企业年报和公示程序: (二)年报内容: 联系方式 ;存续状态;对外投资;出资情况;股权变更、网站、网店的名称、住址;经营状况等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。 经营状况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。 (三)年报和公示方式 。必须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网址:http://gsxt.gdgs.gov.cn)报送并公示。工商部门不收取书式材料,不进行审核,不加盖印戳。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、及时性由企业负责。 (四)年报信息更正。年度报告信息不准确的,可以在当年6月30日之前完成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更正;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。 二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和公示
(一)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和公示程序: (二)年报内容: 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;生产经营信息;资产状况信息;网站、网店的名称、网址等信息;联系方式信息;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。 经营状况、资产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。 (三)年报和公示方式 。必须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网址:http://gsxt.gdgs.gov.cn)报送并公示。工商部门不收取书式材料,不进行审核,不加盖印戳。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、及时性由企业负责。 (四)年报信息更正。年度报告信息不准确的,可以在当年6月30日之前完成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更正;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。
三、个体工商户年报和公示 (一)网上报送和公示程序: 联系人进行网上备案→填报→公示。 (网址:http://gsxt.gdgs.gov.cn/) (二)纸质报送程序: 填写报告书→向登记机关或受委托的工商所报送。 (三)报送内容: 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;生产经营信息;网站、网店的名称、网址等信息、联系方式等信息;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。 (四)年报信息更正。个体工商户通过网上报送年度报告的,发现报送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,可以在当年6月30日之前通过网上进行更正。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。 个体工商户以纸质方式报送的年度报告,不能更正。 四、法律责任 各类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按规定在每年6月30日前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,工商部门将其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对外公示。 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每年于6月30日前报送年度报告的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对外公示。
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
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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